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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初審 虐待動物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

更新日期:2007/06/06 11:41

(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六日電)

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初審「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」,

規定虐待、傷害及棄養動物者致動物重傷或死亡,

除了現行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罰鍰外,

未來也將處以刑責,最高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上午審查「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」,

規定飼主任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的騷擾、虐待或傷害;棄養動物;

以及任何人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,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

,未來都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的累犯,修正條文也規定可處以刑責,條文內容規定,

飼主任動物遭受騷擾、虐待或傷害;棄養動物;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;

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醫療,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;

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在公共場所宰殺動物等行為,五年內違反兩次,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另外,修正第三十一條文新增規定,飼主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,

在期限內辦理寵物出生、取得、轉讓、遺失或死亡登記;違反運送動物規定;

寵物出入公共場所,沒有七歲以上者陪同或沒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,

除了現行可處以兩千元以上、一萬元以下罰鍰外,五年內若違反兩次,也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民進黨籍立委蕭美琴(台北市)說,將虐待、棄養動物的行為處以刑責,

是國內動物保護的一大進步,也讓國人明確認知虐待動物是違法行為,

同時對累犯處以刑責,則是盼可以遏止虐待動物事件一再發生。


除此之外,根據民間團體調查,台灣公私立屠宰場,有約高達七成以上豬隻,

經非人道宰殺,因此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,

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訂定宰殺各種經濟動物的人道方式。960606



台灣進步了

政府也終於正視動物的生命

雖然是在初審的階段
但仍相信也會有通過的一天

想到那些喜歡就養

厭舊就丟的狠心主人

那些愛欺負動物的人

那些將動物當作生財工具的人

將會有法律的制裁

心中也就大吐為快

台灣

加油!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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